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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联集团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二、诉讼理由及事实
  
  1、三联商社享有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享有
  
  三联商标的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使用权等附属权利。三联集团无权使用三联商标、
  
  字号以直营、特许或其它任何方式从事家电零售业务,否则即侵犯三联商社的上述权
  
  利,构成与三联商社进行同业竞争之侵权行为。
  
  2、三联集团违反协议及承诺,使用及授权其关联公司及其他公司使用三联商标
  
  、字号与三联商社进行同业竞争行为,侵犯了第三人享有的"三联"商标的独占许可使
  
  用权以及三联商标的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使用权。
  
  本公司将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尚
  
  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告日期:2009-11-27
  
  项目名称:诉讼事项
  
  项目简介:2008年1月7日,因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担保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下称:济南分行)的银行贷款3900万元,济南分行申
  
  请拍卖三联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2700万股。2008年2月14日,该部分股份被山东龙脊
  
  岛建设有限公司竞买成交。三联集团认为,该次拍卖行为存在诸多可疑之处,故将国
  
  美电器有限公司、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永道投资
  
  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齐鲁瑞丰拍卖有限公司起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
  
  :山东高院),要求判决上述股权的拍卖无效,上述被告连带赔偿损失5000万元,暂
  
  保留其余巨额损失的索赔权利,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山东高院于2009年1月8日依法受理上述拍卖合同纠纷案,并将于2009年2月18日
  
  进行开庭审理。
  
  2009年11月27日公告,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3月下达(2009)
  
  鲁民商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驳回三联集团的起诉。
  
  三联集团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公司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近期受理该上诉。
  
  公告日期:2009-10-10
  
  项目名称:股权冻结
  
  项目简介:公司获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文化路支
  
  行申请执行公司股东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百文集团)一案,续冻百文集团所
  
  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438935股。冻结期限自2009年10月14日至2010年10月13日
  
  。
  
  公告日期:2009-05-08
  
  项目名称:诉讼事项
  
  项目简介: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有关传票1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近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三联家电配送中心
  
  有限公司及公司。兴业银行于2006年12月8日向三联配送发放4000万元抵押贷款(到期
  
  日为2007年6月4日),三联配送同时将公司在前期出具给三联配送的4000万元商业承
  
  兑汇票质押给兴业银行。前述贷款到期后,三联配送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遂
  
  起诉三联配送及公司。兴业银行请求法院:(1)判令三联配送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
  
  以及相应利息;(2)判令兴业银行就三联配送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
  
  令兴业银行就三联配送提供的质押商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付
  
  款责任;(4)判令三联配送和公司承担兴业银行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本案将于2007
  
  年11月27日在历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于2007年11月27日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期,一审法院判令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判令三联配送偿还借款本金400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2
  
  )判令兴业银行就三联配送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兴业银行就
  
  三联配送提供的质押商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4)判令三联配送和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4.18 万元和财产保全费0.5万元。
  
  2008年4月24日公告,公司于近期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
  
  撤消(2007)历城民商初字第1742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当中的"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
  
  司对第一条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2008年11月8日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
  
  ,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下称:兴业银行)因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下称:三联配送)未能履行贷款还款义务起诉三联配送及公司一案,判决如下:判令
  
  三联配送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兴业银行就三联配送提供的抵押房产
  
  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三联配送不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兴业银行就三联配送提供的质押商票(系由公司在
  
  前期出具给三联配送的4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兴业银行要求
  
  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判令三联配送承担案件受理费24.18万元,驳回兴业
  
  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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