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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公司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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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世界各国对证券公司的划分和称呼不尽相同,美国的通俗称谓是投资银行,英国则称商人银行。日本等一些国家和我国一样,将专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为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的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如证券发行和上市保荐、承销、代理证券买卖等。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
  
  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于1987年成立。
  
  1998年,我国《证券法》出台。证券、银行、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分类管理。
  
  2006年,新《证券法》完善证券公司设立制度等规定。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特点(新增)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中介主体,自然受到证券市场特点的制约和影响。相对于其他领域,证券市场以下几个特征比较显著:公开性、透明度及公众关注度高;利益关系集中、直接、紧密;市场化、法制化属性突出;受众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价格反应直接、灵敏。
  
  就证券公司自身而言,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还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起步晚,基础薄弱;同类机构数量多,差异小,竞争激烈;规模小,实力弱,风险承受能力不足;安全持续运行要求高(差错、延误、中断都会直接影响客户财产损益);容易受市场变化影响;经营管理的市场化取向鲜明。
  
  三、证券公司的设立
  
  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资本,与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三个标准:5000万元、1亿、5亿。《证券法》还规定,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采取合伙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形式。
  
  (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资本,与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三个标准:5000万元、1亿、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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