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一)基金持有人基本的权利
(1)基金收益的享有权
(2)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
(3)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遵守基金契约;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
(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重点提示】我国《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