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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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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未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1.31)
  
  六、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一)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的。我国自1992年起开始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自1993年开始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
  
  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债券市场发行100亿日元的私募债券,这是我国国内机构首次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
  
  (二)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1995年5月,中国建设银行、美国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等5家中外机构共同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成为我国首个中外合资证券公司。
  
  根据我国政府对WTO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我国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
  
  2003年5月27日,瑞士银行成为首家获批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三)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我国目前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尚未完全开放,但是近年来,有关开放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7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试点,标志着资本项下外汇管制开始松动,个人投资者将有望在未来从事海外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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