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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公司概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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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以及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一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1.行政审批程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需要由证监会批准。
  
  四、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新增)
  
  (一)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两种形式:全资子公司;参股。
  
  (二)设立子公司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对申请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在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占有率、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有审慎性的要求,要求最近l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最近12个月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要求,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最近1年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另外,子公司参股股东应当符合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的要求。子公司参股股东是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专业管理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与子公司的发展存在战略协同效应。
  
  (三)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
  
  1.禁止同业竞争;
  
  2.子公司股东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懂事推荐权相适应;
  
  3.禁止相互持股;
  
  4.禁止损害子公司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5.建立风险隔离制度。
  
  五、证券公司监管制度演变(新增)
  
  (一)独立的客户资产存管制度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预警与监管制度
  
  (三)以适当性服务为重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四)以自我约束为主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
  
  (五)鼓励开拓探索的创新监管制度
  
  (六)配套互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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