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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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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该公司的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4.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
  
  根据我国《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
  
  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1)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
  
  (2)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
  
  (3)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
  
  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1)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与后续职业培训。
  
  (2)为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资质测试和相关的后续职业培训。
  
  (3)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4)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002年l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格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范围。
  
  根据《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包括:
  
  (1)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凡年满l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通过了有关资格考试即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统一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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