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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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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也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相互制衡的关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在基金合同或基金公司章程中已预先界定清楚,任何一方有违规之处,对方都应当监督并及时制止,直至请求更换违规方。这种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有利于基金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基金运营的绩效。但是这种机制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是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分开,由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的不同机构或公司担任,两者在财务上、人事上、法律地位上应该完全独立。
  
  (三)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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