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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重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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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和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三)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1.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拨制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的运作风险。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身的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2.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完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规模和可承受的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评估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同时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的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墙”制度;
2.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
4.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
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一)资产管理业务含义(P253)
(二)资产管理业务种类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为一对一投资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三)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客户资产净值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公司可以在上述基础上确定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限额。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投资者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证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l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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