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的实现方式_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在哪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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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实现方法
质权的实现方法包括以下三种:
1折价。所谓折价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债务,经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质权人支付一定对价,并取得质物所有权以实现质权的一种方法。质物的折价是质权人和出质人通过协议来完成的。
2拍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因拍卖的性质不同,拍卖可分为一般拍卖和强制拍卖。对国有资产进行拍卖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以拍卖而变价质物的,质权人就拍卖价金优先受偿后,质权消灭;若价金不足以清偿质押担保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转化为普通债权,向债务人求偿。
3变卖。变卖是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质押物以实现债权的方式。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也只有当财产无法拍卖、不适用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时才进行变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99条规定,无法拍卖或不适合拍卖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季节性强,鲜活、易腐烂变质的商品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实现质押权的具体方式首先由当事人决定。质押合同中对质权实现方式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商,依双方同意的上述方式之一实现质权,如果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质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以何种方式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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