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至最后交易日止)调整交易保证金,调整方法如下:
对同时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当黄金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 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 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 头寸的最大数额。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黄金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 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 易 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 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客户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 开仓、平仓也应是3手的整倍数;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 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 格波动幅度。在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 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1)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2)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3)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对同时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当某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4%时,交易所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 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 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 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