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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报委托单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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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0股票的委托交易中,券商由于工作失误,有时将客户的委托内容错报,如将买单报成卖单、或将卖单报成买单,或将股民申报的价格或数量搞错,从而引起股事纠纷。
  
  券商错报委托单,不论是买卖意向错误、还是价格及数量等方面的错误,其责任完全在于券商,因为券商与股民之间是民事委托关系。券商是代理方,股民是委托方,股民的委托单就是授权委托书,委托单的内容就是委托范围。券商接受委托后应严格按委任单的内容进行申报,不得有越权行为,而发生错报就是一种越权行为,它属于一种无效代理,对股民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除非得到股民的事后追认。否则,由此造成股民的经济损失,券商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错误报单发生后,股民有两种处置方法,其一就是在办理确认手续时(也就是交割时)对此予以追认。其二是不予以追认并要求券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股民认可错误报单时的处置发生错误报单后,如果股民认为券商这种超越代理行为的结果符合自己的愿望和利益,股民对其委托成交的结果有权予以追认,这样问题便简单地解决了。错误报单由于股民的追认便取得了法律效力,股民以后便不得反悔。在实际的股票交易中,一些股民追认错误报单后看到股市行情的变化对自己不利,就提出反悔,要求券商给予相应的赔偿,这种要求是无理的。一旦股民追认了券商的错误报单,这种错误报单就取得了法律依据,股民再行反悔也将无济于事。
  
  股民对错误报单的追认可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明示,这就是在办理交割手续过程中发现错误后向券商表示明确的认可。通常,股民在交割中发现错误后会向券商提出质询,有些股民在券商的好言好语声中也就稀里糊涂地认可了,所以股民发现错误后一定要三思,是接受还是否认,一定要拿准主意。其二就是默认,就是在办理交割手续时不作否认的表示,不提出任何异议,这也算是股民对错误报单结果的追认。
  
  如在牛市中,当券商多报了股票的申买数量,股量看到股价已上涨,通常就不会与券商交涉,这也算股民默认了券商错误报单的后果。此后即使行情有变,股民也不得以未看交割单为由而提出反悔,即使反悔也无法律依据。
  
  2.股民不认可时的处置股民不认可错误报单按交割期可划分有两种,当股民在正常的交割期限内(T+1交易仅限于次日)办理交割手续过程中发现错误时,如明确提出不接受这种错误报单的后果,则券商应对错误报单的后果无条件地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一般地如果是券商报单失误,券商都会在股民提出异议后与股民协商,如股民不接受,券商都会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如果股民没有在正常的交割期去办理交割,当其发现错误后也可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损失。但股民应注意的是,券商只能赔偿在正常交割期内给股民造成的损失,对超过交割期后这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券商不负任何责任。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指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所以股民无权就法定或约定的交割期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提出赔偿要求,而券商的赔偿责任仅限于错误报单成交后至法定的交割期限内。
  
  如某股民在卖出股票红利时,券商误将其股票卖出,第二天股民没有进行交割,其后股民使用帐户里的资金交易多次。三个月后,该股民在卖出该种股票时未能成交,并向券商查询,方发现股票已被错卖,并提出将资金归还券商,券商将错卖的股票归还与股民。其后,券商向有关单位提出仲裁,其处理结时为:券商错买股民的股票是一种无效代理,是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的,但因股民在法定的交割期内未依法履行手续,从而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这一部分损失应由股民自己负担,券商只负责赔偿成交日到交割日这一段的损失,股民可在股票卖出价与交割日的收盘价两者之中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价格来作为错卖股票的成交价,如交割日的收盘价高于错卖股票的成交价,其中的差价应由券商补齐。
  
  错误报单的发生,其责任毫无疑问在券商方面。但为了及时发现错误,服民在股票委托后都应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交割并及时向券商提出质疑,如果股民不在法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手续,券商至多只承担法定交割期内的损失,其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将由股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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