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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 什么是私募股权基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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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一是大力发展本土私募股权基金还是加快引进国外基金。从国内流动性过剩和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优先权看,应该优先发展本土基金。但是海外基金在企业境外上市、招聘优秀企业经理人、企业估值技术与基金管理经验方面比本土基金具有更大优势。当然国内多层次市场发展后,境外基金的第一个优势将不再存在。二是发展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和培育经理人市场之间的关系。以往私募股权企业投资失败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企业总经理不尽如人意。企业家、经理人市场和我们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很重要的依存关系。三是私募股权基金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2011年12月,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随着私募股权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存在的种种不规范,加快私募股权行业立法监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问题是,谁来监管、私募要不要纳入基金法,也就成了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4-28日在京举行,会议审议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在内的多部法案议案,VC/PE没有被纳入基金法修订。在12月20日召开的2012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年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已经明确表示,基金法修订案将会在本次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上进入三审并最终通过,但VC/PE最终未纳入《基金法》调整。
  
  基金法
  
  2012年8月12日,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对将股权投资基金(即PE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
  
  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上书”反对PE基金纳入新基金,这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6月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后,遭遇的最大变故。
  
  25家行业协会,由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创投委”)牵头,囊括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各地的创业协会,它们在建议书中措辞严厉地指出,将PE基金纳入新基金法范畴监管,“将给我国的创业创新事业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由证监会监管,阳光私募基金由银监会监管,而PE基金的监管权主要由国家发改委行使,一旦修订案通过,则由发改委、证监会两家共享。
  
  有不便具名的业内人士指出,他们联名上书,反对由中国证监会来监管PE基金。此番联名的牵头者——中国创投委,为国家发改委主导成立。
  
  多家知名PE基金拒绝对此事公开表态:“不在乎谁来监管,重点尽快定下来,统一立法,让从业者有法可循。”……
  
  市场动态
  
  2011年6月2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表示将把大型阳光私募和私募股权基金纳入正在修订的基金法,随后的一周,基金法修订中对于PE的监管成为了关注焦点; 29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王忠民正式宣布,社保基金将出资100亿元入股中国人保。一直被视为引领市场投资风向标的社保基金,正大踏步地进入了PE市场;
  
  基金法调整范围
  
    2011年6月2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透露,将把大型阳光私募和私募股权基金纳入正在修订的基金法,并表示该修订法案已向地方人大财经委和中央十几个部委征求意见,即将提交人大财经委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就会提交国务院正式征求意见。
  
  吴晓灵主要表达了如下三方面的观点:
  
  1、未上市股权也算“证券”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界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核准。这就证明还有未公开发行证券,因而不能认为未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权凭证不属于证券范畴。
  
  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的范围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这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大调整。
  
  2、对公募和私募应区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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