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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的条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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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三)从最后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1994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又重新进行了规定:
  
  (一)前一次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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