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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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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证券公司还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一是对公司章程的要求;二是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持续经营能力和净资产的要求;三是与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注册资本;四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胜任能力;五是公司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其他要求。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证券公司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需要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也必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
  
  2.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实行核准制,对从事保荐业务的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制,对一般从业人员,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其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都规定了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对证券公司业务的核准
  
  4.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四)统一行业诚信档案工作
  
  1.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工作。
  
  一是基本形成诚信制度规范体系。
  
  二是推进了诚信数据平台建设。
  
  三是始终保持违规惩戒高压态势。
  
  四是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2.健全诚信规范和管理制度。
  
  3.探索诚信监管的有效机制。
  
  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005年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保护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1.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使用
  
  (1)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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