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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证券服务机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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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与2000万元; 
	   
	  (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六、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符合的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l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 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二)禁止行为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在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七、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二)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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